❶ 收继。
❶ 收继。参见“收继”。
引 《元典章·户部四·不收继》:“曹州 法都马 告故夫弟 阿散 要将 法都马 收续,并不改嫁,情愿守志,与男同居。” CidIAn.ttcx.Net提供
1.收继。